電子郵件信箱
m14cyc34@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中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標單費新台幣400元整(含電子檔案光碟片),郵資新台幣190元整(2)設計圖費新台幣140元整,郵資新台幣150元整(以上二項合購,郵資新台幣190元整)。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7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親自送達:截標期限前辦公時間內(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送至本署中區工程處一樓交投標文件收受人並領取廠商收執聯(2)郵遞: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於截標期限前寄達臺中郵局第1560號郵政信箱。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道路150日曆天;下水道130工作天)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備註
1.本工程名稱全銜:臺中軟體園區南側聯外道路工程(泉水巷)新闢工程暨臺中市大里區泉水巷雨水下水道建置及改善工程等2項合併。2.本工程係道路工程與雨水下水道工程等2項合併發包,分別與內政部營建署及台中市政府水利局訂立契約。3.道路工程部分:本工程產生之(1)瀝青混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依決標後訂定之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工程項目「挖(刨)除料折價後價值」單價乘以實做數量(約96立方公尺)價購及(2)剩餘土石方剩餘價值不分土質依固定折價價值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0元乘以回收料實做數量(約2,399立方公尺)按實價購,且不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單價;於估驗時均依已實做數量繳交當次價款。4.雨水下水道工程部份:本工程產生之(1)有價土石方折價依固定單價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0元乘以實做數量(約316立方公尺)按實價購及(2)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剩餘價值,依固定單價每立方公尺新台幣597元乘以實做數量(約73立方公尺)按實價購;均不隨決標標比調整,不得折抵工程款。5.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6.本案係第2次公開招標,前已購領招標文件作廢,需重新購領;電子領標者請重新下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購領:領標期限內之辦公時間,向本署中區工程處不具名價購。(2)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名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者抬頭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本標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開標時請廠商依投標須知授權規定派代表出席,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三十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2)票據受款人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3)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及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或檢舉電話(02)27734496 、檢舉傳真電話(02)87712452(4)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為: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電話(04)22243165、傳真(04)22188661地址: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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