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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05@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B1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署訂定之「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未受停權處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及投標時各行業應繳驗之證件如下:
(一)廠商資格為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繳驗之證件如廠商資格摘要欄,影印本須與原件相符),且未受停權處分,並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上開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署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投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證件。
二、餘詳投標須知及合約書。
三、若對招標文件有疑義、異議者請撥04-2461-2483或傳真04-2461-6336。
四、檢舉貪污防弊郵政信箱及電話:
營建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
電話:(02)2773-4496。
傳真:(02)8771-2452。
五、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請投標廠商逕行前往現場勘查估價後再報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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