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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並得視得標廠商契約執行績效,經雙方同意由原得標廠商取得續約1年(即107年度),並以1次為限,惟該107年度預算如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或刪減,得不予續約或減作。
2.本案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之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新市鎮建設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證明: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經營保全業務且無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二條第(八)項不得參加投標情形之一,並持有下列證件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2.內政部核准之保全業許可證(函)。
3.保全業責任保險單。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繳納者,請附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分二階段工作:
(一)既有設施設備清查(實際起計日以機關通知日之15個日曆天內完成)。
(二)維護管理等相關作業工作範圍及期限如下:
1.現由本署管理維護土地面積約292,851m2(詳土地清冊),期程預計自106年1月1 日起(實際起計日以機關通知為主)~106年12月31日止,約計12個月。
2.工作內容包含如下(詳本勞務服務契約特定條款第四條):
(1)辦公室房舍(含會議室)及物料堆置區相關設施設備之維護及清潔。
(2)區內維管土地之除草及垃圾清理(含運棄及廢棄物處理費)。
(3)全區保全巡視及維護管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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