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規劃設計期間後續擴充項目包含補充地質鑽探,金額預計約新臺幣1,764,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先至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繳納300元費用,再持收據至4樓(建一隊)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建一隊)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署採用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修正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一、凡在國內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並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
二、外國廠商,國籍須為「WTO 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之一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締約國之一,並應領有中華民國建築師開業證書,投標時,得免附具當年度我國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但於簽約前仍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相關投標資格及資格文件屬外國原文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參加徵選之規劃設計監造案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投標,並負得標後簽約及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
附加說明
一、基地概要
本工程基地位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地址為南投縣竹山鎮社寮里大公街100號,地號為南投縣竹山鎮紫南段1577-0000地號等27筆土地,基地範圍約42,385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屬非都市土地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法定建蔽率60%,容積率160%。
二、計畫目標
本工程預定興建8處訓練場及擴建2項公共設施工程,共計10項工程。各項工程基地位置及工程範圍詳投標須知。
三、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1月11日止(上班日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30分),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本署建築測量規劃設計第一隊(建一隊,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
(三)方式:
(1)親自領取:應於規定期限前之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購買費用為新臺幣300元整。(請先至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出納繳納費用後,持收據至4樓建一隊領標。)
(2)郵遞購領:請自行考量送件期限及郵遞時程函購,於信封內書明採購標案名稱,並附回郵信封(28cm×39cm),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54元)或快捷信封郵資,連同領標費用300元「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抬頭請寫營建署-北區工程處316專戶)」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建一隊)。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自行下載,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電子領標費用新臺幣100元整。
四、送件截止期限與地點
(1)截止期限:108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建築測量規劃設計第一隊。
(2)地點:本署建築測量規劃設計第一隊(建一隊,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
五、開標時間與地點
(1)開標時間: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
(2)地點:營建署北區工程處B1會議室(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地下1樓會議室),資格標審查。
其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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