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14ruyi@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北工組發包)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200元整、郵資72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北工組發包)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團體或機構,並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或登記有案的技師事務所。
2、計畫主持人:須為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備國內公共工程(道路、橋梁)規劃或設計5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土木或結構技師。
3、設計部分:參與工作團隊成員需有辦理道路、橋梁等工程規劃設計經驗之工程師,並能提供學經歷證明文件。
4、監造部分:
(1)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或計畫經理):大學以上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系、所畢業,具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或工地負責人或監造負責人3年以上之經驗,或擔任監造(工)5年以上之監造(工)經驗;專科學校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科別畢業,具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或工地負責人或監造負責人5年以上之經驗,或擔任監造(工)7年以上之監造(工)經驗。
(2)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高職相關科別畢業,擔任監造(工)7年以上經驗。
5、其餘相關規定詳如投標須知,並以投標須知為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行前往購取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逕向本署北區工程處不具名領取。
2、通訊購取方式:請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勞務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信內書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cm)預書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由局匯票者抬頭請寫營建署北區工程處)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3、本案提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本案評選委員會名單:署外委員:陳委員俊宏、陳委員瑞華、吳委員東凌、陳委員榮河、鄭委員晃二;署內委員:陳委員仰洲、張委員之明、林委員敬賢、胡委員台雲。
2、本工程服務費約40,797,750元(依建造費用百分比計費,並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611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建造費用各級級距費率百分比上限之95%辦理。概估設計服務費為23,032,750元,概估監造服務費為17,765,000元。
3、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張如薏、電話:02-22402911分機2615、傳真:02-22404922、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4、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5、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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