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nyu@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工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本署B1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營建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臺北市第81-622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本署總收文(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
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之橋梁工程,其工程經費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新臺幣7.6億元。
2.累計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9億元。
(二)橋梁工程之契約結算金額等有關資料應填列於「工程實績詳細表」內,並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承辦民間工程,其文件須經公證或認證;如為外國工程實績,其文件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及可證實該工程為橋梁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或設計圖說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備註】
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07年1月31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招標文件購領
(1)期限:106年10月12日至106年11月21日止。(2)地點:本署工務組(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3)費用:標單費600元,郵資261元,設計圖費9720元,郵資471元。(4)方式:(一)親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二)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四)本案電子領標之廠商得採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之電子領投標相關規定辦理。
其它
(1)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2)本案工程企劃書所載金額不逾新台幣:19億1,622萬9,000元整。(3)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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