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14hua@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中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本署中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標單費新台幣500元整(含電子檔案光碟片),郵資新台幣190元整(2)設計圖費新台幣1,740元整,郵資新台幣250元整(以上二項合購,郵資新台幣250元整) 。
開標地點
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樓(本署中區工程處)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6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親自送達:截標期限前辦公時間內(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送至本署中區工程處一樓交投標文件收受人並領取廠商收執聯(2)郵遞: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於截標期限前寄達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560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備註
(1)本道路工程產生之1.剩餘土石方回收料剩餘價值不分土質依固定折價價值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0元乘以實做數量(約1,529立方公尺)按實價購。2.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依固定折價價值每立方公尺新台幣600元乘以實做數量(約154立方公尺)按實價購。3.鋼筋回收料依固定折價價值每公斤新台幣7元乘以實做數量(約16,749公斤)按實價購;且三項回收料不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單價,應於估驗時均依已實做數量繳交當次價款。4.另本工程河川公地內產生之剩餘土石方回收料剩餘價值不分土質依固定折價價值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0元乘以實做數量(約4,008立方公尺)按實價購,應於開工後15日內確認數量並繳交全額價款。(2)本工程係分106年、107年及以後年度編列預算,107年及以後年度經費部份須俟政府該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3)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購領:領標期限內之辦公時間,向本署中區工程處不具名價購。(2)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名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者抬頭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本標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開標時請廠商依投標須知授權規定派代表出席,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三十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2)票據受款人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3)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及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或檢舉電話(02)27734496 、檢舉傳真電話(02)87712452(4)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為: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電話(04)22243165、傳真(04)22188661地址: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本次更正內容:招標文件增列「綠道路先導計畫補充說明」提供參考;電子領標者請重新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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