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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4,809,110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土建工程完工後 6 個月為原則。
二、後續擴充金額:約新臺幣199萬元。
三、後續擴充項目:工程補充施工說明書第貳拾點之後續擴充項目及說明。
四、後續擴充項目之施工期限於議價時另議。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104-C30301040801-211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工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B1第二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營建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臺北市第81-622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本署總收文(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為下列之一廠商:
(一)個別廠商投標:兼具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等冷凍空調業。
(二)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資格為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等冷凍空調業,得四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三)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商: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合於上述專業廠商資格者,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工程非屬丁類工作場所,亦無採用特殊工法、技術或設備,上述依法開業之廠商,即已具有承攬能力,於全國皆有類似案例,故本案無須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06年10月19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購領
(1)期限:106年8月4日至106年8月11日止。(2)地點:本署工務組(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3)費用:標單費600元,郵資261元,設計圖費6615元,郵資332元。(4)方式:(一)親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二)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四)本案電子領標之廠商得採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之電子領投標相關規定辦理。
其它
(1)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2)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新台幣:200,578,000元整;工程企劃書所載金額不得超過固定金額。(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4)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備註:本案係第3次招標,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署換領新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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