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開工,80日曆天完工,詳契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契約範本,並增修訂適用本處之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凡符合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附繳證明文件:
1. 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建築師(技師)證書、建築師(技師)開業證書(執業執照) 、建築師(技師)公會會員、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2. 依法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之技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証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總工程費(含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為新臺幤5,000,000元。
2.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
3.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林忠杉、委員邦卡兒‧海放南、委員張雅慈、委員陳淑梅、委員蔡孟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