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150日曆天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內政部營建署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1.土木包工業以上。
2.或合法登記有案之室內裝潢業等、其他公司,但營業項目需包含經濟部公司營業項目(E801010室內裝潢業)之證明文件。
投標時請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
(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
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
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八、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
(廠)印鑑、獎懲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九、或合法登記有案之室內裝潢業等、其他公司,但營業項目需包含經濟部公司營業項目(E801010室內裝潢業)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
2. 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工期110年跨111年,有關動用到 110及111年度經費部分,請俟預算通過法定程序後使得動支。110年度無經費時俟111年法定預算程序通過後再支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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