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07年度(後續擴充一年)(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後續擴充金額:107年度(後續擴充)755,63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5日曆天訂約即開工,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特殊採購使用本處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凡在國內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並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附繳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及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 凡符合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附繳證明文件:
(一) 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建築師(技師)證書、建築師(技師)開業證書(執業執照) 、建築師(技師)公會會員、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 依法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之技師證書與執業執照。
附加說明
三、 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參加徵選之規劃設計監造案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技師)組織聯合建築師(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技師)具名投標,並負得標後簽約及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
四、 履約期限:106年度(自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及107年度(後續擴充一年)(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契約規定。
五、 計費及期限規定:
(一) 106年度監測費用付款方式:乙方完成提送最後「成果報告書」本處審定後,一次給付。
(二) 107年度(後續擴充)監測費用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前6期監測並提送每季「季分析報告」後,給付契約總額百分之五十;其餘尾款,俟完成最後「成果報告書」本處審定後,結清尾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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