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出納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面購:文件費新台幣400元整。2.郵購:將文件費用(郵局匯票)新台幣400元整及回郵信封(附郵資72元並填妥郵遞區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寄至本處。信封上請註名郵購111年度「南灣及墾丁污水處理廠站系統設施改善工程」公開招標文件。3.電子領標:文件費新台幣0元整,電子收費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
開標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會議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收發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遵照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文件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合格,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廢(污)水處理業或營業項目含污水處理系統施作、水質整治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備齊投標須知規定相關證件均可參加投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廢(污)水處理業廠商:(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 納稅證明資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3)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切結書。(4) 押標金(或繳納收據)。
2.營業項目含污水處理系統施作、水質整治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1)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2) 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納稅證明資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5)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切結書。(6) 押標金(或繳納收據)。
附加說明
更正說明:更正廠商資格摘要
延長等標期至111年05月03日下午05時截止。111年05月04日上午10時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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