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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逕向本處行政室以無記名方式購領,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本處會議室(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2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號: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業或與本標案相關之行業(以上投標業者應自行審視需符合相關法規規範,本案具逾期違約罰金條款,廠商投標應審慎評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招標文件如下:
1.更正契約第七條,本案履約期限更正為機關通知日(資料送審核定日)起150日曆天完成東吉、東嶼坪兩地之海水淡化廠增設及整體試運轉。
2.修正契約第五條第1項第7款,付款分有四階段:廠驗完成後可申請付款30%,交貨安裝測試後付款累計60%。
3.施工規範中淡化水檢驗項目標準及限值部分數值為飲用水標準,本案之採購標的修正為採符合自來水水質標準。
4.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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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依招標公告)前半年以內。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四)標單。
(五)足額押標金:新台幣30萬元整。。
(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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