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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逕向本處行政室以無記名方式購領,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資格:
1.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涉專業技師簽證業務者,應有專業技師協同並須持有相關有效證件。
2. 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或結構專業技師事。
3. 依法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涉專業技師簽證業務,或建築法規規定須由建築師簽證之業務者,應有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協同,並須持有相關有效證件。
4. 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涉專業技師簽證業務,或建築法規規定須由建築師簽證之業務者,應有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協同,並須持有相關有效證件。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前項第2.及3.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上開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處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四)採購標單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切結書1、2。
(七)服務建議書10 份。
(八)參選授權書(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免填)
(九)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免填)
(十)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十一) 投標封
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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