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amei27@cpam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逕向本處行政室以無記名方式購領,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會議室(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2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公司行號登記或設立需符合本案標的(需自身或有其配合廠商營業項目含有廢棄物清除、廢棄物處理、廢棄物清理或資源回收業等相關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新增招標文件:一般廢棄物清運處理取得配合廠商同意切結書
應備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網站下載列印均屬之),需自身或配合廠商之營業項目列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J101040)、廢棄物清理(J101090)或資源回收業(J101080)相關之公司行號。
2.自身或配合廠商之公會會員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涉及有效期者,開標日應在有效期內。)
3.自身或配合廠商之許可期限內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4.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2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之。
5.廠商信用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逾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憑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他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附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名稱。
6.其他:如有配合廠商請檢附一般廢棄物清運處理切結書,與該配合廠商之廢棄物清除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其相關公司資料。
(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