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7)3601898#1816/1853
電子郵件信箱
cany1006@cpami.gov.tw / iem9111@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無記名方式現金購領,每份(含圖說及投標文件)計新臺幣500元整。
開標地點
本處第1會議室(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2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凡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60)、機械安裝業(E604010)其中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 103 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與投標。
(二)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自然人繳交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 請備妥公司或行號或法人組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立學校得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或同意書正本)。※請投標廠商注意:依據經濟部 98 年4 月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略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自經濟部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登記證明。
(五) 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 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七) 押標金:新臺幣32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