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電子郵件信箱
sarahwei@tcd.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
1. 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 投標廠商以中華民國各地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具備執行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環境規劃等作業能力,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 投標廠商所需繳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影本)
2. 為營利事業機構者,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註明下載網址)。(影本需再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3. 屬技術顧問公司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都市計畫技師執業執照(影本),以及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或其繳費證明(影本)。
4. 屬技師事務所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都市計畫技師執業執照(影本),以及有效期限內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之公會會員證或繳費證明(影本)(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但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5.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6.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
7. 計畫主持人有效期限內之都市計畫技師執業執照及在職證明(影本)
8. 廠商聲明書(正本)。
9. 授權書(正本)(得於行使議價時當場提出)。
10. 切結書(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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