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條件: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服務之自然人,未受停權處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所需繳付資格證明文件:
1.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代之(影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2.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3.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另檢附蓋有機關(構)或學校印信及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授權參選書或公函(正本)。
4.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提及之計畫主持人,以就職於投標廠商者為限(法人團體以學會組織成員為限)。應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
(1)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
(2)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學校、政府機關或機構出具之證明。
(4)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章)。
(5)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
5.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應檢附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繳稅證明。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2、3、4款,廠商不及檢附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影本):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附此項之信用證明文件。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請檢附結算申報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7.廠商聲明書(正本)。
8.授權書(正本)(得於開標及行使議價時當場提出)。
9.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並檢附電子檔光碟1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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