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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時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擴充金額:374,13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9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大道118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有「就業服務業」、「人力派遣業」或其他得提供本案服務相關營業項目者)、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應提供受許可得從事、執行本項業務之相關文件資料或證明供機關審核)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有「就業服務業」、「人力派遣業」或其他得提供本案服務相關營業項目者)、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應提供受許可得從事、執行本項業務之相關文件資料或證明供機關審核)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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