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eabis@taroko.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書圖費新台幣800元以現金或匯票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委託監造服務契約範本」(111.5.2)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事務所,並須持有下列之有效證件:
A、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證書影本(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之一需具本國土木、大地技師證書)。
B、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C、當年度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2)依法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須持有下列之有效證件:
A、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證書影本(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之一需具本國土木、大地技師證書) 。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C、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資格標開標後,本處另函通知合格廠商參與評審及價格標(議價或比價)作業,若有不符規定者,不予參加評審,另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本案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並採一次投標二段開標作業開標,第一階段審核廠商資格是否符合及是否為原住民廠商,並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及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290910號函,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合格之投標廠商進行第二階段開標作業,將就全部投標廠商進行開標,無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原則,廠商非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述各款公司廠家外,應檢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附款方式】
1.郵購:將文件費用抬頭請開立「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新台幣500元及郵資190元(快遞)、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郵購信封上請註名郵購「巴達岡步道整修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招標文件,逾期或郵資不足、資料不明者不予寄送。
2.親購:自公告招標日起至截標期限止,於上班時間至本處環境維護課親自購取(一次最多以購領三份為限)。
3.電子領標250元,電子收費領標詳以下網址:web.pcc.gov.tw(自行下載)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處查驗。【收受標件地點期限】於截標時間前寄達本處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花蓮縣新城郵局6-26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收發室簽收。
【投標文件收受方式及地點】:於截標時間前寄達本處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花蓮縣新城郵局6-26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收發室(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簽收。
【其他】
1、本處位址屬非限時投遞區,請廠商自行斟酌投寄標單時間。其他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公開評審文件。
2、所購招標文件如有缺頁或遺漏,最遲應於開標前一日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環境維護課要求補足,逾期本處概不受理。
3、其他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招標文件、採購法相關規定。
4、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開標後如有比減價需要,廠商應親自到場辦理,否則視為放棄比減價。
5、本工程需參照公共工程品質作業要點辦理。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處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6、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處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7、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及申訴之規定辦理。
8、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段規定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9、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10、本案評審委員名單:
召 集 人:陳副處長乾隆
副召集人:孫秘書麗珠
委 員:陳主任寶框、聶課長士詔、何課長文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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