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電子郵件信箱
a139@mail.ymsn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領圖說費新臺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為營建署下級單位,採購契約是採用營建署頒布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應為1.「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技術服務廠商(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或2.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業,其營業範圍得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等相關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或3.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本項須檢附可提供景觀規劃設計服務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凡欲購買之廠商應自108年5月21日上午08:30起至領標截止期限108年6月4日下午01:30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處(環境維護課)面購(上午08:30時起至下午17:00時止,例假日停售)投標文件以及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現場購領圖說費新臺幣100元整。
(收受招標文件地點):本處行政室收發單位,請於108年6月4日下午01:30前以郵遞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處,逾期無效 (以本處收發單位登錄收件時間為憑)。
(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有最有利標。
(其他):1.工址位處山區,氣候多雨,廠商應詳加考量工期及安全,廠商預至現場勘察,請先聯繫業務承辦人。餘另詳投標須知及有關文件。
2. 本案工作內容:
(一)規劃階段:
本計畫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影響,並落實生態工程永續發展理念,維護生物多樣性資源與環境友善品質,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訂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並納為本規劃內容檢核方針,案內另應減少地上構造物之興建,或以免辦理雜項執照等建築許可為規劃方向。土地計畫使用方式及其規模應參酌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並以簡易水土保持申辦書之申報規模為本案預計規劃設計原則。
1.現況資料調查
(1)土地權屬基本資料整理。
(2)基地、人文地景資源及周邊生態調查。
(3)地形地貌調查(含現況測量,基地計畫面積約1,000平方公尺)。
(4)適用法規檢討。(如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劃內容所涉應檢討規定)
2.規劃圖說(規劃內容須1.兼顧環境負荷、生態教育、水資源影響及景觀協調,2.倘若規劃案內有涼亭之雜項工作物,其面積建議在25平方公尺以下。3.基地水土保持處理規模應以簡易水土保持申辦書之申報規模為規劃設計原則。
3.工程造價經費概估。
4.維護管理策略。
5.工作執行計畫及規劃成果報告撰寫。
6.辦理本階段期初工作執行計畫簡報、期中工作執行內容簡報及期末規劃成果簡報。
(二)設計階段(依據規劃報告成果辦理)
1.工程細部設計及經費概估(含施工規範)。
2.完成建築許可申辦(如雜項執照簽證檢討及送審)。
2.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出席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辦理之現勘審核作業及配合修正申報書相關文件至核定完成。
3.提送細部設計及工程預算書圖(核定版)。
4.辦理本階段細部設計簡報。
(三)其他配合業主需求事項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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