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台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電子郵件信箱
a179@mail.ymsnp.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履約期限內,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即後續擴充之單價或計價方式比照原契約),並以換文方式確認相關事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台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領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開標地點
107年11月20日上午11時整於本處地下1樓會議室辦理資格標開標作業,預定於107年11月22日(四)上午10時整於本處2樓會議室辦理公開評選作業。(如有異動,由機關另行通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投區竹子湖路1-20號(本處行政室收發單位)
履約期限
契約期限至108年8月1日止。(約240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為營建署下屬單位,採購契約係採用營建署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技術服務廠商。
2.本案主持人及專任人員其技術證照或學、經歷證明(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並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
(2)或該執行主持人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內容:
(一)01-投標須知:
(1) 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一)投標廠商資格、第2、第(1)項: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
(2) 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執行主持人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
(二)09-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1)修正第7-2項:執行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佐證資料。
(三)10-邀標書:
(1)修正第七條投標資格、第(二)項第1點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
(四)14-上傳公開招標公告稿(公開招評選標):
(1)修正:廠商資格摘要。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凡欲購買之廠商應自107年11月14日上午08:30起至領標截止期限107年11月20日上午09:30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處(環境維護課)面購(上午08:30時起至下午17:00時止,例假日停售)或郵購(以落地郵戳為憑)投標文件以及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現場購領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郵購者請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抬頭之郵政匯票寄(送)達本處,並請附回郵郵資郵票72元整,郵購信封上請註明郵購「青邨國建館(歷史建築)屋頂防護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案」招標文件、詳細地址(郵遞區號),領標者請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
(收受招標文件地點):本處行政室收發單位,請於107年11月20日上午09:30前以郵遞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處,逾期無效 (以本處收發單位登錄收件時間為憑)。
(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1.工址位處山區,氣候多雨,廠商應詳加考量工期及安全,廠商預至現場勘察,請先聯繫業務承辦人。餘另詳投標須知及有關文件。
2. 本案設計及監造工作內容:
(1) 假設工程、國建館緊急防護鋼棚架、焊道檢測費及結構簽證等工作(詳參國建館平面及立面丈量圖)。但外覆式鋼棚架建需注意不產生反光,且色彩宜低調並與國建館相合。
(2)建物周邊整理事項:
a.地面清潔:廢棄物、雜物清運
b.屋頂雜污物清理:枝葉清理、異物排除
c.排水設施清潔:溝渠疏通、墜落物清理
d.植栽整理:建築物邊線向外5公尺以內的喬木須作強度剪枝處理;以樹高作半徑,半徑內觸及建物而有傾倒之虞的樹木,其根幹須作加固處理,但喬木處理強度應注意需避免影響該喬木生長;1公尺以內的灌木及草本植物則割除。
(3)其他配合業主需求事項等。
3.本採購案公告預算金額(設計暨監造服務費)為新臺幣162萬2,101元整,該服務費給付方式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方式辦理,投標廠商於撰寫服務建議書及標單時,應針對該服務內容報價及陳述報價組成之合理性,於議價時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上限參考表(第4類)為上限」議定折數。
4.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履約期間,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即後續擴充之單價或計價方式比照原契約),並以換文方式確認相關事項,免召開議價會議。
5.本案所需經費如108年度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不予執行或依立法院刪減比例執行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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