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zlybxz1823@nas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須有設計民用航空公司修護機棚或國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棚廠大門設計實績經驗者,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建築師事務所(附證明文件:有效期之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建築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二) 土木技師事務所(附證明文件:有效期之執業執照、土木技師證書、土木技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附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建築或土木技師證書、建築或土木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建築或土木。)
(四) 檢具設計民用航空公司修護機棚或國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棚廠大門設計實績經驗之勞務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可資證明之契約及完工文件。
2.參加徵選之規劃設計監造案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投標,並負得標後簽約及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具設計民用航空公司修護機棚或國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棚廠大門設計實績經驗之勞務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可資證明之契約及完工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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