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jemmy1220@nas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1.資格文件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auth/cmpy/RegisteredData/query.do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檢具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稅單位應出具主管機關同意之免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須提供自我承做政府採購標案之5年內案例文件 (如:採購契約書封面,該契約書封面須標示有廠商公司名稱及契約金額;或自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公司資料庫列印歷史資料亦可,惟仍須顯示廠商公司名稱及契約金額),且契約金額累計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供本總隊審查。如廠商有造假之事實,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且不補償承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二)廠商須提供自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資料查詢,列印公司資本總額(公司資本總額至少須達本案預算金額10%),供本總隊審查。如廠商有造假之事實,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且不補償承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三)廠商須提供如下授權文件或信函供本總隊審查:1.Sikorsky授權維修/翻修廠或, 2.FAA授權維修/翻修廠或,3. 原製造廠COC。
(四)廠商須提供委託(或自我)維修廠(或翻修廠)具備履約本契約之能力證明(如履約實績)供本總隊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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