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jemmy1220@nas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90〜240個日曆天,詳閱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資格文件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auth/cmpy/RegisteredData/query.do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檢具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請詳閱招標文件。
3.廠商須提供5年內承攬各類航空器組件新品財物契約採購案(不以政府機關為限)之銷售發票及其它足以證明交易實績之文件(例:驗收紀錄或出貨單等),且累計銷售發票金額須不低於所投標本案預算金額,供機關審查。
4.廠商須提供自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資料查詢,列印公司實收資本總額(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須達本案預算金額10%),供機關審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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