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指定開工日期應於50個日曆天內,依採購契約所載各事
廠商資格摘要
1.資格文件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auth/cmpy/RegisteredData/query.do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前述營業項目須具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項目。
2.檢具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稅單位應出具主管機關同意之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為免稅單位應出具主管機關同意之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並為有效期限內。
4.本案廠商資格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資格。
附加說明
1.本工程承攬廠商自機關通知指定開工日期應於50個日曆天內,依採購契約所載各事項完工(倉庫工程除外),廠商應於接到機關通知開工日起正式開工,其中倉庫修繕工程因業主有優先使用需求,修繕工程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指定開工日期40日曆天內,於倉庫修繕工程完竣,業主得先行辦理驗收與使用。
2.修繕工程以倉庫修繕工程優先施作,俟倉庫修繕工程竣工,得先辦理工程驗收及使用。.
3.工程廠商提出品質及施工計畫書等前,務須以監造計畫及考量本案履約期限與本總隊需求擬定。
4.本案於決標翌日起於7個日曆天內提出品質及施工計畫書,由本總隊委託專業監造單位審查。
5.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並含竣工圖說、材料原廠、進口或檢驗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6.竣工圖說、材料原廠、進口或檢驗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機關審核,係包含本案履約期限內完成,逾期依罰則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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