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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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9年度如有招商不及或108年度單價分析表履約數量增加,機關得保留本採購契約存續有效期間至109年2月28日止,並依契約單價增購51萬8,800元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開標地點
本署第2辦公室2樓會議室(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2/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本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符合政府環保單位核發之許可證照:持有政府環保單位核
發有效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許可經
營之廢棄物種類應含有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
D-0104』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認證。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
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依廠商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
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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