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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至109年3月31日止,得依預算金額50%以決標事務費比率增購,計增購54萬27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0時至108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ㄧ)政府機關:機關組織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機關組織法影本)。
(二)公營事業機構:
1.公營事業證明文件(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規定,公營事業係指:(1)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50%者。(3)政府與前2點公營事業或前2點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額50%者):股東名簿影本或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資訊平台(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等)揭露最近一次股東持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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