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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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得保留本採購案決標翌日起1年內,依契約各品項單價增購契約總價6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與本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投標單及投標標價清單。
附加說明
分批交貨之期限:
(1)廠商應於106年起6月1日前將採購標的(保溫杯及背袋)各20,000個送達本署臺中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指定地點。
(2)廠商應於106年起9月15日前將採購標的(保溫杯及背袋)各14,900個送達臺中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指定地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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