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9
電子郵件信箱
lceb0083@mail.lce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增購項目: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理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配合等事項。
(二)保留增購期限:民國114年12月31日。
(三)保留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3,200萬元整。
(四)擴充條件:後續擴充工程項目屬原契約工程項目及單價者,得經雙方合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免除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履約期限
各竣工期程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及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共同投標之廠商各成員資格:
1.成員I:「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成員II:「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J101030)」。
3.成員III:「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J101040)」。
(二)廠商同時具有第l款所列3種成員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三)廠商同時具有第1款所列2種成員資格者,得與具另1種成員資格者共同投標。
(四)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須具有第1款所列3種成員資格。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0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2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200m3或8,640公噸。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200m3或21,840公噸。
三、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方式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公滯六聯外排水路工程、廢棄物清理工程、滯洪池臨時抽排及配餘地管理等部分,並分段完工使用,各部分由機關通知之指定日開工,且各竣工期程如下:
(1)公滯六聯外排水路工程於通知開工後1,050日曆天內完成。
(2)廢棄物清理工程於通知開工後300日曆天內完成。
(3)滯洪池臨時抽排及配餘地管理於通知開工後1,050日曆天內完成。
三、其他:
1.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投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4.本案接受電子投標,因訂有底價,開標當日仍需派員至現場參與議比價程序。
四、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71點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修正內容為修正廠商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標準並新增廢棄物清理或處理以重量認定之實績資格,詳見廠商資格摘要欄及修正後投標須知:
原公告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2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3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300m3。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300m3。
修正後公告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0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2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200m3或8,640公噸。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200m3或21,840公噸。
五、第2次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1.依據投標須知第18點規定,補充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之招標文件。
2.修正投標須知第71點(三)工程實績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規定,增列「所送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未經公(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之要求。
3.補充投標廠商實績認定表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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