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05 已決標公告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九標公滯六聯外排水及廢棄物清理工程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決標日:111/05/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89,870,000
原始預算
$ 572,144,381
底價金額
$ 565,000,000
決標折數
86.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100.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小姐/林先生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9
機關代碼 3.1.100.2
單位名稱 秘書室/市工課
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聯絡人 陳小姐/林先生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9
傳真號碼 (04)22518447
電子郵件信箱 lceb0083@mail.lceb.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增購項目: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理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配合等事項。 (二)保留增購期限:民國114年12月31日。 (三)保留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3,200萬元整。 (四)擴充條件:後續擴充工程項目屬原契約工程項目及單價者,得經雙方合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免除議價程序。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5/06
原公告日 111/04/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5/19 09:00
開標時間 111/05/19 14:00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8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2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各竣工期程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及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共同投標之廠商各成員資格: 1.成員I:「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成員II:「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J101030)」。 3.成員III:「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J101040)」。 (二)廠商同時具有第l款所列3種成員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三)廠商同時具有第1款所列2種成員資格者,得與具另1種成員資格者共同投標。 (四)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須具有第1款所列3種成員資格。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0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2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200m3或8,640公噸。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200m3或21,840公噸。 三、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方式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公滯六聯外排水路工程、廢棄物清理工程、滯洪池臨時抽排及配餘地管理等部分,並分段完工使用,各部分由機關通知之指定日開工,且各竣工期程如下: (1)公滯六聯外排水路工程於通知開工後1,050日曆天內完成。 (2)廢棄物清理工程於通知開工後300日曆天內完成。 (3)滯洪池臨時抽排及配餘地管理於通知開工後1,050日曆天內完成。 三、其他: 1.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投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4.本案接受電子投標,因訂有底價,開標當日仍需派員至現場參與議比價程序。 四、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71點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修正內容為修正廠商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標準並新增廢棄物清理或處理以重量認定之實績資格,詳見廠商資格摘要欄及修正後投標須知: 原公告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2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3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300m3。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300m3。 修正後公告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0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2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200m3或8,640公噸。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200m3或21,840公噸。 五、第2次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1.依據投標須知第18點規定,補充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之招標文件。 2.修正投標須知第71點(三)工程實績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規定,增列「所送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未經公(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之要求。 3.補充投標廠商實績認定表之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5/19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100.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小姐/林先生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9
機關代碼
3.1.100.2
單位名稱
秘書室/市工課
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聯絡人
陳小姐/林先生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9
傳真號碼
(04)22518447
電子郵件信箱
lceb0083@mail.lceb.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增購項目: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理既有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配合等事項。 (二)保留增購期限:民國114年12月31日。 (三)保留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3,200萬元整。 (四)擴充條件:後續擴充工程項目屬原契約工程項目及單價者,得經雙方合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免除議價程序。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5/06
原公告日
111/04/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5/19 09:00
開標時間
111/05/19 14:00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8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2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各竣工期程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及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共同投標之廠商各成員資格: 1.成員I:「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成員II:「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J101030)」。 3.成員III:「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J101040)」。 (二)廠商同時具有第l款所列3種成員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三)廠商同時具有第1款所列2種成員資格者,得與具另1種成員資格者共同投標。 (四)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須具有第1款所列3種成員資格。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0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2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200m3或8,640公噸。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200m3或21,840公噸。 三、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方式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公滯六聯外排水路工程、廢棄物清理工程、滯洪池臨時抽排及配餘地管理等部分,並分段完工使用,各部分由機關通知之指定日開工,且各竣工期程如下: (1)公滯六聯外排水路工程於通知開工後1,050日曆天內完成。 (2)廢棄物清理工程於通知開工後300日曆天內完成。 (3)滯洪池臨時抽排及配餘地管理於通知開工後1,050日曆天內完成。 三、其他: 1.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投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4.本案接受電子投標,因訂有底價,開標當日仍需派員至現場參與議比價程序。 四、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71點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修正內容為修正廠商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標準並新增廢棄物清理或處理以重量認定之實績資格,詳見廠商資格摘要欄及修正後投標須知: 原公告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2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3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300m3。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300m3。 修正後公告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管線推進工法、廢棄物清理或處理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線推進工法,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300萬元整。 (2)累計管線推進工法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200萬元整。 2.廢棄物清理或處理,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7,200m3或8,640公噸。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清理或處理廢棄物量體不低於18,200m3或21,840公噸。 五、第2次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1.依據投標須知第18點規定,補充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之招標文件。 2.修正投標須知第71點(三)工程實績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規定,增列「所送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未經公(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之要求。 3.補充投標廠商實績認定表之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5/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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