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302
電子郵件信箱
lceb0083@mail.lce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於本採購案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計價,以換文方式,徵得廠商同意辦理。後續擴充期間至本案履約完成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4萬元為限,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審核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規定項目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凡在國內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並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影本。
2.開業證書影本。
3.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0年7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7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廠商可先查閱招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4.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5.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6.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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