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hj.chen@mail.lce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擬保留增購之項目:詳細價目表之項目。
(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契約有效期間。
(三)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新臺幣38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秘書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50元以現金付款,餘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案相關業務之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三者方式領取:
(一)自行領取方式:逕向下列指定通訊單位繳納招標文件費後不具名領取。(二)通訊購取方式:郵購招標文件、圖說,每一郵購函以購買3份為限。請將所需份數之文件費用國內匯票匯交本處,並書明招標名稱及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併以掛號於公告領取招標文件期限截止前寄交本處,本處收到郵購函後最遲將於次日將招標文件以宅急便寄送郵購者(郵資請廠商貨到付款)。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本處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
三、本採購案指定通訊單位及聯絡電話:
本處秘書室: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電話04-22524985 ext 2106)
北區第一開發隊:宜蘭市大坡路1段121巷31號A棟10F(電話03-9283420)
北區第二開發隊: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572號(電話03-3394534)
中區第二開發隊:彰化縣溪州鄉水尾村中山路1段24號(電話04-8898012)
南區第一開發隊:嘉義市國揚一街20號4樓(電話05-2339052)
南區第二開發隊:高雄市鳥松區北平路27號(電話07-7338272)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已出售之招標文件,除廢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3.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招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4.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5.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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