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hj.chen@mail.lce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不得為營業事業登記證)。
(二)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之廠商。
(三)投標本專案系統廠商之專人專任開發人員需具備OCPJP(原SCJP)認證,投標時應出具該員工之在職證明正本及OCPJP(原SCJP)證件影本。
(四)投標本專案系統廠商須具有訂約時間為102年(含)以後網站開發或網站維護等完工證明,投標時應出具合約影本「含標案名稱、標案時間及訂約機關(含公司)名稱」。
(五)繳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5年12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廠商可先查閱招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3.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5.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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