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274或746
電子郵件信箱
17014@mail.nls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執行增購時,增購期限為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增購金額以新臺幣320萬為限。
(二)本增購案以原契約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不再另行議價。
(三)增購後續之行政流程、點收、驗收、付款及收取保固保證金等事宜同原標案規定辦理,交貨期限另行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機關(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機關(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秘書室總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需至少包含以下項目之一:度量衡器批發業、度量衡器零售業、精密儀器批發業或精密儀器零售業,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之一,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時應檢附投標儀器型錄,所提供之型錄需可利用網路自原廠網頁下載。廠商所提供型錄,請依本規格所列項次及內容,以紅筆或其他顏色編號並劃線標註,如型錄標註部分為外文,請翻譯成中文作為審標之依據。型錄如有部分規格未標示,廠商應提供其他原廠技術文件以資證明或擷取儀器螢幕畫面,不得以提供切結書方式為之,如標註部分為外文,請翻譯成中文,並加蓋公司(行號)、負責人之印章以資證明;型錄上無儀器圖片者應另附照片(請參閱本案規格書七、注意事項)。
二、為維護產品品質及考量資訊安全因素,本案採購之電子測距經緯儀主機限非中國大陸地區所生產之產品。
三、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四、本案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需檢附經本國任一地方法院公證或本國駐外機關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五、其他檢舉不法受理單位:
內政部政風處: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電話:1996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408臺中黎明郵局第99號信箱;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址:408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電話:04-22522966、傳真:04-225918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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