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253或746
電子郵件信箱
17014@mail.nls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本機關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秘書室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列有與本案相關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於投標時,標封內應檢附接收儀及天線盤已公開發行之原廠型錄(影本可),規格部分請以色筆標示,並加註規格編號;參加投標之貨品如為外國產品,請將主要規格翻譯為中文,型錄未明列之規格,應另外提出技術手冊或其他證明文件,不得以提供切結書方式為之;型錄上無儀器圖片者應另附照片,以作為審標之依據。
附加說明
其他檢舉不法受理單位:
內政部政風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 電話:1996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臺中黎明郵局第99號信箱 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址:40873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電話:(04)22522966,傳真:(04)225918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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