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746或386
電子郵件信箱
17014@mail.nls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採購用品標購之單價(含送達指定地點及運費)延用至112年5月12日止。
2.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政府增購金額合計為新臺幣50萬元以內,增購應按契約單價計價(含送達指定地點及運費),並應兼顧規格品質(詳如本案規格說明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本中心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秘書室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列有與本案相關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s://www.etax.nat.gov.tw、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s://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附加說明
其他檢舉不法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40899臺中黎明郵局第99號信箱;電話:1996
內政部政風處: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電話:04-22522966,傳真:04- 225918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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