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379或715
電子郵件信箱
17009@mail.nls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執行增購數量,擴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為限。增購數量以圖幅數為單位,增購項目為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更新維護作業,依原契約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不再另行議價,作業期程將視實際需要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總收發)
履約期限
本案作業期程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1月25日止,分8階段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3家(含)以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或為本案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均應為「測繪業」,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內政部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測繪業登記證」。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
(三)公會證明文件:依國土測繪法第37條第1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規規定,測繪業廠商應附具公會證明文件。
(四)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
附加說明
一、為避免利益衝突,本案決標廠商不得為機關「111年度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更新維護及基本地形圖修測監審採購案」之決標廠商或決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協力廠商。
二、本案檢舉不法之單位、電話及信箱:
內政部政風處: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 電話:1996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臺中黎明郵局第99號信箱 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電話:(04)22522966,住址:40873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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