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707或385
電子郵件信箱
17018@mail.nls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執行增購數量,擴充金額以300萬元為限。增購數量以圖幅數為單位,增購項目為辦理五千分之一基本地形圖修測,依原契約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不再另行議價,作業期程仍依原契約辦理,不予延長。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本案自決標次日起290個日曆天止,共分5階段辦理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均應為「測繪業」,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內政部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測繪業登記證」。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本案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需檢附經本國任一地方法院公證或本國駐外機關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貳、本案投標廠商不得為機關「107年度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國土利用調查成果更新維護及基本地形圖修測監審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或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協力廠商。
叁、其他檢舉不法受理單位:
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 電話:1996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40899臺中黎明郵局第99號信箱 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電話:04-22522966,地址:40873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