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206或707
電子郵件信箱
54094@mail.nls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本機關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詳如本106年度電子測距經緯儀採購案採購規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時,需檢附儀器型錄,以供審查(相關規定請參閱採購規格第6點)。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型錄需可利用網路自原廠網頁下載。
二、投標廠商所提供型錄應依規格所列項次及內容,以紅筆編號並劃線標註,如型錄標註部分為外文,應翻譯成中文。
三、型錄如有部分規格未標示,投標廠商應提供其他原廠技術文件以資證明或擷取儀器螢幕畫面,並翻譯成中文加蓋公司(行號)、負責人之印章以資證明。
四、為維護產品品質及考量資訊安全因素,本案採購之電子測距經緯儀主機禁用大陸地區產品。
五、其他檢舉不法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40899臺中黎明郵局第99號信箱 電話:1996
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 電話:1996
六、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辦理第2次招標。
七、更正內容:抽換招標文件8-電子測距經緯儀規格。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址:40873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電話:(04)22522966,傳真:(04)225918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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