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715或275
電子郵件信箱
17009@mail.nls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決標單價(含運費)延用至106年6月30日止,契約書有效期間內,倘部分標樁有需求,本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增購,增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內,得標廠商於接獲本機關通知後1個月內配合製作並送達需用測區辦公室,其標樁規格及價格(含運費)亦以該項原決標單價核算,得標廠商應同意按決標單價出售,並兼顧規格品質。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05/09/28 09: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09: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5/09/28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5/09/29 09: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4)22522966#715或275))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所有標樁製作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案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二)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案檢舉不法之單位、電話及信箱:
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 電話:1996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臺中郵政47-99信箱 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電話:1996,住址:40873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28 09: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09: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