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內所提供之維護項目規格數量,本署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
利,自本案決標翌日起算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為6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廠商係有誠意且有資格參與承包或供應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年止或實作數量計價後其總價達契約金額之日,即表示契約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由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等。
(四)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 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 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五)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 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因iPhone XR款式設計移除返回排線模組,故將維護品項iPhone XR「返回排線(無指紋及壓力感測,有返回功能)」更正為「振動器」始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案招標文件「單價分析表」及「項目規格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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