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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自決標日起算2年內,以(A級、B級、C級)原契約項目單價,擴充3倍「相對應各級(A級、B級、C級)偵防設備套裝組合之數量」。
(二)若A級、B級或C級,其中任一品項第二階段無廠商審查合格或第三階段無最有利標廠商,該等品項未決標套數招標機關於上揭時限內,保有於決標其他品項採行後續擴充之權利。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履約期限
簽約翌日起150日曆天內,於指定地點完成建置、教育訓練及報驗。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限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具有相當財力、為國安適任性廠商等資格條件,內容詳參本案投標須知第49點及第50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偵防、軍事、警政、資通訊、電機設備等整機、模組、元件、零組件、原料進口實績或在國內或國外有組裝生產線實績。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在臺陸資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https://dir.moea.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係首次採購,案內資通系統所列資訊經費數額及資安經費數額均係預估金額。
2、本案「共同投標協議書」第三點僅填寫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分配比率即可,免填各成員契約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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