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年度內以決標單價向廠商增購擴充訓練人數至100萬4,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忠孝樓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機關發文通知參訓人員名冊之翌日起90日曆天內訓練完畢報驗(以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汽車駕駛訓練班或公司,並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履約能力證明(除下列第1項駕訓班或公司聘任師資之證明須為正本外,其餘4項資料得為影本):
(一)應為該駕訓班或公司聘任師資之證明(須為正本)。
(二)領有合格之汽車駕駛執照。
(三)上開駕駛執照無受吊扣或吊(註)銷處分之證明(請逕至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駕照吊扣吊(註)銷查詢項下查詢)。
(四)取得「交通部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教練合格證書」。
(五)取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汽車駕駛教練師資定期訓練班」訓練合格文件,且該文件於112年11月30日前應為有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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