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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內政部警政署忠孝樓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機關發文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並於機關核定開工日起126日曆天內全部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
(一)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丙等(含)以上營造業登記證。
(二)請填妥廠商資格審查表,並應附具下列之證明與相關文件: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於上班日9時至12時止、14時至17時止,可開放投標廠商至施工現場勘查與確認;會勘聯絡人:後勤組專員郭士傑,電話:02-23512260;投標廠商請確實依本工程之設計圖說、標單項目與契約規定等詳實估算標價;若有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情形,機關將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二)請投標廠商於詳閱本須知後,應以下列方式辦理投標:
1.「證件封」內裝入下列文件,並予密封:
(1)廠商資格審查登記表【本項不列審查項目】。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
(5)押標金繳納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2.「標單封」內裝入下列文件,並予密封: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估價單標單及單價分析標單。
3.將封妥之「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投標封」,並予密封後,以郵遞、專人送達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外收發室。
(三)注意事項:
1.領標廠商於詳閱本須知後辦理投標。標單封、證件封各自放入對應文件後,應裝入投標封內1次投郵(送達),並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分開郵寄(送達)或逾時寄(送)達者,均屬無效;投標封如未填具廠商名號(含地址、廠商名稱)及採購案名稱亦屬無效標。
2.所投標單等資料如有不符、不全、塗改後漏蓋印章或附帶條件者均概作無效。所投寄(送)標單等件寄(送)出後不得要求更改、補充或撤回。
3.投標廠商如未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如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4.投標廠商所附之「投標標價清單(含估價單標單及單價分析標單)」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依投標須知規定密封於「標單封」內,於開價格標前顯露出標價者,為不合格標。
(四)資格標開標:
1.開標後即由本署就標封內所附文件,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
2.投標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者須出示被代理公司對本次投標之全權代理授權書正本,否則不得入場參加開標)攜帶印章、身分證、投郵掛號收據(俾便核對標封,惟專人送達者免掛號收據),及有關廠商資格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於開標前10分鐘到達以便進入會場。若於審標時,對廠商資格有不明瞭時,到場廠商可提出口頭說明,或於開標時如遇減價競標時,可全權代理減價競標。若未派員參加開標或其代理人無授權書者視為自願放棄上述權利,本署得逕行審查。
3.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開價格標。不合格者,即請離開投標現場。
(五)價格標開標:
1.原則採當場決標,若因審標不及須另擇期決標時,則由機關決定並當場宣布。
2.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如有不願減價競標者,俟標案結束後,再退還押標金)。其最低報價仍超出底價時,主持人得視情形裁決「保留」或「廢標」。
(六)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者,由機關提列為不良紀錄廠商。
(七)投標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決標時,廠商應重新辦理標價清單分析,經本署同意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如廠商未重新辦理標價清單分析,本署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逕為辦理。
(八)廠商應自行履行合約規定,不得轉包,如有違反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合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九)廠商與機關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應依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十)經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十一)得標廠商之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所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計算,各應達國內員工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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