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ellow710386@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警政署忠孝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警政署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接獲本署書面通知日之翌日起60個日曆天(以下日曆天,均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內完工交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經政府核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具備環控設備整合或建置之實際經驗證明。
二、應檢附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告或證書,詳如內政部警政署「忠誠樓3樓會報室會議設備更新案」採購規格需求書及「廠商應檢附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告或證書一覽表」。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經政府核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二) 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具備環控設備整合或建置之實際經驗證明。
4、應檢附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告或證書,詳如內政部警政署「忠誠樓3樓會報室會議設備更新案」採購規格需求書及「廠商應檢附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告或證書一覽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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