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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701062@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內政部警政署忠孝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第1階段:
1、封面:廠商需於接稿後翌日起7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設計3種封面樣式,供機關(秘書室規劃科)遴選,並配合修改至封面樣式定版。
2、內文:廠商需於接稿後翌日起7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設計1個單元版型供機關(秘書室規劃科)審閱及相互溝通;版型確立翌日起15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送一校稿,廠商之二校、三校稿修改時間各3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第2階段:廠商於定稿後翌日起4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出彩色全樣,回樣後翌日起15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交貨,並通知機關驗收。廠商於驗收時,應將排版光碟片(含封面,內文以PDF檔格式)備份,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一併送交機關(秘書室規劃科)。
(三)第3階段:驗收合格後,廠商於機關通知之翌日起10日曆天,依印製「112年警政工作年報350冊」招標案分配表,送交各分配單位(含離島),並於完成配送後檢附貨品簽收證明交機關點收,點收無誤後即完成驗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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