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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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內政部警政署忠孝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外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排版校對:承製廠商領得該書法令資料內容後,除應將排版與送領資料人員之聯絡電話,提供本署(督察室),且承製廠商應於本署1、2、3各校完成通知後,儘速領回(早上通知,至遲於當日17時30分前領回;或下午通知,至遲於翌日【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中午12時30分前領回)更新該校內容,再送回本署核對。領回當日不算入編排期限,實際修改及領取逾期之日數則均算入編排期限。
二、編排期限:自廠商領得該書資料內容之翌日起算,至定稿日止,扣除本署各校所使用之日數,廠商實際編排日數不得超過20日曆天(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
三、交貨期限:自定稿翌日起20日曆天內完工(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並以書面向本署報請驗收。但定稿開始印製前,如法令有異動時,承製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更新。但得經雙方協商書面同意後,延長交貨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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