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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計印製1,921冊,本署於決標之翌日起,半年內有以決標價格(內含郵運費、稅金)增購總冊數百分之30以內數量之請求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交貨期限,按定稿(指承製廠商於三校完成修改後經機關確認「含封面」不再增、刪或變更之意,且承製廠商應於機關各校完成通知後,儘速領回【早上通知,至遲於當日17時前領回;或下午通知,至遲於翌日(不含例假日)17時前領回】修改,領回當日不算入,至遲於15日內修正完畢,並將稿件送至機關進行次輪校稿)翌日起25日曆天內(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完工,並以書面向機關報請驗收。
2.廠商須自機關驗收合格翌日起10日曆天內,依機關指定配發單位及數量,運送或配送指定之各受配單位。
3.開始印製前,如法令有異動時,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更新。但得經機關與廠商雙方協商同意後,延長交貨期限。
4.上開各階段時間確認,均以機關(或受配單位)簽收單為憑,且逾期1日以總價千分之一計罰,其罰款在總價款內扣除之,如逾交貨期限,以逾期論,逾期超過7日曆天以上,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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