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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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標廠商如經本署認定執行績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之價格及內容,續約1至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應於每次收到本署警光雜誌社提供之文字電子檔、相(圖)片後,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編輯、美術排版工作,並於翌日起第3日17時前(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送達本署警光雜誌社進行第1校。
2.上揭稿件經本署警光雜誌社校對、修改後,得標廠商應於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文字、相(圖)片內容修改,並於翌日起第3日17時前(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送達本署警光雜誌社進行第2校;其第3校以後之時限同第2校時限。
3.得標廠商收到本署警光雜誌社經核定之編輯美術排版初稿後,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完成封面臺(封面、封底頁)內文臺(內文頁)數位打樣(大圖噴墨樣),依前揭「用紙規格」分別出樣封面及內頁,提送本署警光雜誌社進行第1校。
4.經本署警光雜誌社校對修改後,得標廠商應於收件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完成文、圖內容及打樣修改,並依前揭「用紙規格」紙質印出封面臺內文臺數位樣,供本署警光雜誌社第2校。且為確保雜誌品質,校對修改次數無限制,時限均同第1校。
5.經本署警光雜誌社校對定稿無誤後,得標廠商應於收件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印製作業。
6.經雙方印前作業確認無誤後,得標廠商應提供當期照片掃瞄檔(附加檔名JPG檔),及雜誌全文轉成PDF之檔案光碟予本署警光雜誌社。
7.經本署抽驗當期印製成品千分之三,如均符合各項印製規格,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合格翌日起3日內(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運送及郵寄完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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