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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標廠商如經本署認定執行績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之價格及內容,續約1至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有案之印刷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完稅資料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之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第1階段「編輯、美術排版校對時限」:
1.得標廠商應於每次收到機關(警光雜誌社)提供之文字電子檔、相(圖)片後,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編輯、美術排版工作,並於翌日起第3日17時前(遇假日得順延至機關第一個工作日17時前)送達機關(警光雜誌社)進行1校。
2.上揭稿件經機關(警光雜誌社)校對、修改後,得標廠商應於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文字、相(圖)片內容修改,並於翌日起第2日17時前(遇假日得順延至機關第一個工作日17時前)送達機關(警光雜誌社)進行2校;其第3校以後之時限同2校時限。
3.編輯、美術排版規格校正、修改次數:當期稿件文字、相(圖)片內容及前揭「編輯、美術排版規格」,應符合機關之需求,無修改次數限制,以維持雜誌之品質。
第2階段「印製交貨、驗收期限」:
1.得標廠商經收到機關編輯美術排版初稿後,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遇假日得順延至機關第一個工作日17時前)完成封面臺(封面、封底頁)、內文臺(內文頁)數位打樣(大圖噴墨樣),依前揭「用紙規格」分別出樣封面及內頁,提送機關(警光雜誌社)進行第1校。
2.經機關校對修改後,得標廠商應於收件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遇假日得順延至機關第1個工作日17時前)完成文、圖內容及打樣修改,並依前揭「用紙規格」紙質印出封面臺、內文臺數位樣,供機關警光雜誌社第2校。且為確保雜誌品質,校對修改次數無限制,時限均同第1校。
3.經機關校對定稿無誤後,得標廠商應於收件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印製作業。
4.經雙方印前作業確認無誤後,得標廠商應提供當期照片掃瞄檔(附加檔名JPG檔)及雜誌全文轉成PDF之檔案光碟予機關。
5.定稿前,如內容有異動,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更新。
6.違反規格及各階段交貨期限規定者,依本契約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處理。
7.驗收合格後,廠商應於驗收翌日起3日內(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運送及寄發完畢。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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